WeBase 博多 住宿條款
第1條(適用範圍)
1. 本館和住宿的客人之間締結的住宿契約以及有關的其他契約都以此契約為準,與此契約條款以外的事項,要依照法令(法令或按法令製定的事項。以下同樣)或一般習俗等規定。
2. 本館如有締結不違反法律及習俗等範圍内的特別條約,則可忽略前項,以該特別條約爲準。
第2條(申請住宿條約)
1. 預定申請于本館住宿的旅客,須向本館申報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定到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以表1 基本住宿費爲準)
(4) 其他本館所規定的諸事項
2. 住宿者以超過前項(2)所申報的日期申請延長住宿時,本館將以客人提出申請當天作為重新締結住宿契約的申請日。
第3條(住宿契約成立時)
1. 住宿契約在本館接受上述申請事項時即刻成立。但當本館證明未接受上述申請事項時則契約不成立。
2. 依上述條款所締結住宿契約生效時,住宿申請人需在本館指定日期前支付住宿申請費用,該費用以表1 基本住宿費為最高限額。
3. 申請費用首先充當為住宿者最終所需支付住宿費用,當發生符合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況時,該費用依序充當為違約金,其次為賠償金。如有餘額,則依照第12條的規定於住宿者支付住宿費用時返還該餘額。
4. 如住宿者未能在本館所定日期前支付本條第2項所示申請費用,則住宿契約在本館對住宿者行使告知後視爲失效。
第4條(無需支付申請費用的特別條約)
1. 本館可忽略第3條第2項之規定,締結無需支付申請費用的特殊條約。
2. 在接受住宿者所提交申請事項後,如本館未向住宿者徵收申請費用,或是未指定支付日期時,則自動按照上述特殊條約處理。
第4條之2(本館關於協助預防傳染病感染的請求)
本館對預定住宿者根據旅館業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項之規定,有權要求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5條(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如有以下情況,本館可以拒絕締約住宿契約。但這一項並不意味本館在旅館行業第 5 條以外的情況下可以拒絕住宿。
(1) 住宿者提交的申請事項不符合本條約規定時。
(2) 因滿室(滿員)而沒有剩餘房間時。
(3) 預定住宿者在住宿時有做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一般習慣的行爲的可能性時。
(4) 預定住宿者被認定爲符合以下イ至ハ的情況時:
イ 認定爲暴力團不當行爲防止法(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所規定暴力團(下稱「暴力團」)、同法第2条第6号所規定暴力團員(下稱「暴力団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相關者等其他反社会勢力時
ロ 認定爲管理暴力團或暴力團員之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ハ 法人及其管理層中存在暴力團員時
(5) 預定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或本館有顯著騷擾行爲或危害行爲時。
(6) 預定住宿者被認定爲為根據旅館業法第4条之2第1項第2号所規定特定感染症的患者等(下稱「特定感染症的患者等」)時。
(7) 在關於住宿上發生暴力性質的要求行為或者收到超過合理範圍内的要求時(根據殘障預定住宿者歧視消除推進法案(平成25年法律第65号。下稱「殘障人士歧視消除法」)第7条第2項及第8条第2項之規定有需要消除社會性隔離時除外。)。
(8) 預定住宿者反復違反旅館業法實行規則(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28号)第5條之6,提出對本館有超過合理範圍的服務要求,以及施行會對其他住宿者產生顯著不便的行爲時。
(9) 由於自然災害、設備故障、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10) 符合福岡市旅館業法施行条例第10条之規定的情形時。
第5條之2(對於拒絕締結住宿契約的説明)
預定住宿者對於本館根據上述條約拒絕締結住宿契約時,可要求本館説明理由。
第6条(住宿者的契約解除権)
1. 住宿者有權向本館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本館在因住宿者過失導致住宿契約全部或部分解除時(限於根據第3条第2項之規定,本館指定有支付日期時;在支付之前契約解除的情況除外)根據 WeBase 博多 利用規則(下稱「利用規則」)所規定收取違約金。然而在本館施行第4條第1項之特約的情況下,有關契約解除時發生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僅在本館對住宿者行使告知時發生。
3. 本館在住宿者無事先聯絡的情況下超過預定入住日翌日凌晨2點(注明預定到達時刻時則爲該時刻經過1小時後)仍未辦理入住手續時,有權將住宿契約作爲由住宿者方解約進行處理。
第7条(本館的契約解除權)
1. 本館在下列情況下有權單方面解除住宿契約。本條不代表本館可在旅館業法第5條所示情況之外任意拒絕住宿。
(1) 預定住宿者在住宿時有做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一般習慣的行爲的可能性時。
(2) 預定住宿者被認定爲符合以下イ至ハ的情況時:
イ 認定爲暴力團第2条第2号所規定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相關者等其他反社会勢力時
ロ 認定爲管理暴力團或暴力團員之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ハ 法人及其管理層中存在暴力團員時
(3) 預定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作出明顯的騷擾行爲時
(4) 預定住宿者被確認爲特定感染症患者時。
(5) 預定住宿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爲時。
(6) 在關於住宿上發生暴力性質的要求行為或者收到超過合理範圍内的要求時(根據殘障預定住宿者歧視消除推進法案根據第7条第2項及第8条第2項之規定,有需要消除社會性隔離時除外。)。
(7) 預定住宿者反復違反旅館業法實行規則(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28号)第5條之6,提出對本館有超過合理範圍的服務要求,以及施行會對其他住宿者產生顯著不便的行爲時。
(8) 由於自然災害、設備故障、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提供住宿服務時。
(9) 符合福岡市旅館業法施行条例第10条之規定的情形時。
(10) 做出在寢室以臥姿吸烟、不當使用消防設備或其他本館使用規則(限於消防安全方面)所禁止的行爲時。
(11) 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連帶非登記住宿者進入住宿區域時。
2. 本館基於上述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如其解除原由為上條第(8)號,將不收取住宿者未受到之住宿服務的費用。如基於其他原由,則將不進行住宿服務相關費用的退款,所受住宿費用充當為違約金。
3. 本館根據第1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不負有應允預定住宿者對違約金支付請求、損毀賠償請求等其他請求之責任。
第7條之2(有關解除住宿契約的説明)
預定住宿者對於本館根據上述條約解除締結住宿契約時,可要求本館説明理由。
第8條(登記住宿)
1. 預定住宿者應與入住當日於本館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居所及聯絡方式、年齡、前住宿地址及退房後去向(若該項存在)
(2) 如是非日本國内固定居所擁有者的外國籍人士則需登記國籍及護照號碼。
(3) 到達日期及預定出發日期
(4) 其他本館所需事項
2. 預定住宿者在支付第12條所規定住宿費用時,若使用旅行支票、住宿代金券、信用卡等代替當地流通貨幣的方式進行支付則需在上一項登記時提前告知。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1. 預定住宿者可使用本館的時間至退房日上午11點截止。若爲連續在同一客房住宿,則除去入住日和退房日之外可全天使用該客房。住宿契約明記有使用時間的情況除外。
2. 本館可在上述規定使用時間外提供住宿服務。該情況下產生的住宿服務費以另附之使用規定爲準。
第10條(關於遵守使用規定)
預定住宿者在本館内住宿時須遵守本館所規定並公示的使用規定。
第11條(営業時間)
1. 本館的營業時間基於使用規定設定。其他館内設施等詳細使用時間請參照入住時前臺發放的介紹用紙以及館内各處張貼的告示。
2. 前項所示時間可能因不可抗力等原由產生變動。届時本館將以適當方式另行通知。
第12條(費用支付)
1. 預定住宿者所需支付住宿費用詳情請參照別附表1。
2. 前項所述住宿費用可使用貨幣或本館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代金券、信用卡等支付。支付原則上需在預定住宿者到達時或本館發送支付請求時於旅館前臺完成。
3. 本館為預定住宿者已提供客房且該客房處於可供利用狀態時,即使預定住宿者未實際使用該客房,也將按同樣價格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本館應擔責任)
1. 本館應對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或未能履行該契約而導致的損失進行賠償。損失原由非本館所致之情況時除外。
2. 本館為應對意外火災的發生已加入旅館賠償責任險。
第14條(無法按照契約規定提供客房時的處理)
1. 本館在無法据契約向預定住宿者提供客房時,在預定住宿者同意下可盡力為其介紹同等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館若未能如前項所示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則需向預定住宿者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充當為賠償金。當無法提供客房之責任不歸於本館時無需支付該筆費用。
第15條(關於物品寄存)
1. 本館不予保管住宿者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住宿者可自行使用客房內設置的保險箱,但若發生遺失、損壞等損害,本館概不賠償。
2. 除非因本館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住宿者攜帶進館內的物品、現金或貴重品的遺失、損壞等損害,否則本館概不賠償該損害。本館需進行賠償時,賠償金額的上限將以預定住宿者所簽契約規定價格為限,本館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
第16條(預定住宿者的行李以及隨身物品的寄存)
1. 預定住宿者的行李在入住日期前到達本館時,本館僅在事前收到申請並同意後才會進行保管,該行李將於辦理入住時交予預定住宿者。預定住宿者不得寄存現金及貴重品。若本館保管的住宿者行李發生遺失、損壞等損害,除非是不可抗力因素,否則本館將賠償該損害。本館賠償的上限將以住宿者所簽訂的住宿契約中的每晚住宿費用為限。
2. 預定住宿者退房後,若其行李或隨身物品被遺留在客房內,本館原則上會等待住宿者的指示或聯絡,若未收到聯絡本館將根據遺失物的相關法律及解釋操作處理。對於貴重品,本館會在發現後7日內交給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則會在3個月後處理。即使在保管期內,飲食物品、雜誌類以及有可能影響衛生的物品,或其他屬於廢棄物的物品,也可能會被立即處理。
3. 在前項情況下,本館對住宿者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責任,依照前條第2項的規定執行。
第17條(泊車責任)
預定住宿者使用本館停車場(保函合作停車場等非本館管理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該車輛鑰匙,本館僅負責提供或介紹停車空位,不負有車輛管理責任。如在本館所管理停車場及管理範圍内因本館故意或過失造成車輛發生損害,則本館須對其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害部分進行賠償。
第18條(預定住宿者的責任)
預定住宿者致使本館遭受損害時,該住宿者須賠償本館全部損失。
第19條(免責事項)
1. 本館不負有賠償預定住宿者因自身故意或過失行爲而導致的損失之責任。
2. 在本館内使用計算機網絡通訊時責任均有預定住宿者承擔。對於通訊中發生的系統障礙等其他理由導致的通訊中斷而受到損失的情形本館概不負責。另在計算機通訊中因實行本館所認定的不適當行爲導致本館或第三方受到損害時,須進行相應賠償。
第20條(語言)
本住宿條款譯有多種語言,當譯文與原文發生不一致時則以原文爲準。
第21條(適用法律及法院管轄)
1. 本住宿條款及基於本住宿條款而簽訂的住宿契約均適用日本法律解釋。
2. 本住宿條款及基於本住宿條款而簽訂的住宿契約所相關的一切爭議均歸於東京地方法院及東京簡易法院下第一番協議管轄法院管轄。
第22條(本住宿條款之變更)
為應對經濟情況、相關法律等外界要素以及本館經營情況的變化,本住宿條款可能以使用費用及服務内容爲首進行改訂。届時本館將於官方網站上預先更新條款,並公示最後更改日。
別表第 1 契約費用詳細(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12 條第 1 項相關)
(注)1.住宿費用參照官方主頁及各旅館預訂網站所示價格。
2. 孩童不收取費用。
3. 學前兒童(0 歳至 5 歳及小学入学前 6 歳)可免費與成人共眠。本館不事先提供睡眠用品、洗浴用品及餐飲。若有需要則需另付款項。
4. 學前兒童及小學生不可使用宿舍類床位,僅可使用私人客房。
制訂日 平成 29 年 7 月 14 日
改訂日 令和 7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