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ase 博多 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1. 本馆和住宿的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契约以及有关的其他契约都以此契约为准,与此契约条款以外的事项,要依照法令(法令或按法令制定的事项。以下同样)或一般习俗等规定。
2. 本馆如有签订不违反法律及习俗等范围内的特别条约,则可忽略前项,以该特别条约为准。
第2条(申请住宿契约)
1. 预定申请于本馆住宿的旅客,须向本馆申报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定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以表1 基本住宿费为准)
(4) 其他本馆所规定的诸事项
2. 住宿者以超过前项(2)所申报的日期申请延长住宿时,本馆将以客人提出申请当天作为重新签订住宿契约的申请日。
第3条(住宿契约成立时)
1. 住宿契约在本馆接受上述申请事项时即刻成立。但当本馆证明未接受上述申请事项时则契约不成立。
2. 依上述条款所签订住宿契约生效时,住宿申请人需在本馆指定日期前支付住宿申请费用,该费用以表1 基本住宿费为最高限额。
3. 申请费用首先充当为住宿者最终所需支付住宿费用,当发生符合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时,该费用依序充当为违约金,其次为赔偿金。如有余额,则依照第12条的规定于住宿者支付住宿费用时返还该余额。
4. 如住宿者未能在本馆所定日期前支付本条第2项所示申请费用,则住宿契约在本馆对住宿者行使告知后视为失效。
第4条(无需支付申请费用的特别条约)
1. 本馆可忽略第3条第2项之规定,签订无需支付申请费用的特殊条约。
2. 在接受住宿者所提交申请事项后,如本馆未向住宿者征收申请费用,或是未指定支付日期时,则自动按照上述特殊条约处理。
第4条之2(本馆关于协助预防传染病感染的请求)
本馆对预定住宿者根据旅馆业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项之规定,有权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契约)
如有以下情况,本馆可以拒绝签约住宿契约。但这一项并不意味着本馆在旅馆行业第 5 条以外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住宿。
(1) 住宿者提交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本条约规定时。
(2) 因满房(满员)而没有剩余房间时。
(3) 预定住宿者在住宿时有做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一般习惯的行为的可能性时。
(4) 预定住宿者被认定为符合以下イ至ハ的情况时:
イ 认定为暴力团不当行为防止法(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所规定暴力团(下称“暴力团”)、同法第2条第6号所规定暴力团员(下称“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相关者等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ロ 认定为管理暴力团或暴力团员之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ハ 法人及其管理层中存在暴力团员时
(5) 预定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或本馆有显著骚扰行为或危害行为时。
(6) 预定住宿者被认定为为根据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所规定特定感染症的患者等(下称“特定感染症的患者等”)时。
(7) 在关于住宿上发生暴力性质的要求行为或者收到超过合理范围内的要求时(根据残障预定住宿者歧视消除推进法案(平成25年法律第65号。下称“残障人士歧视消除法”)第7条第2项及第8条第2项之规定有需要消除社会性隔离时除外。)。
(8) 预定住宿者反复违反旅馆业法实施规则(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28号)第5条之6,提出对本馆有超过合理范围的服务要求,以及施行会对其他住宿者产生显著不便的行为时。
(9) 由于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10) 符合福冈市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10条之规定的情形时。
第5条之2(对于拒绝签订住宿契约的说明)
预定住宿者对于本馆根据上述条约拒绝签订住宿契约时,可要求本馆说明理由。
第6条(住宿者的契约解除权)
1. 住宿者有权向本馆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契约。
2. 本馆因住宿者过失导致住宿契约全部或部分解除时(限于根据第3条第2项之规定,本馆指定有支付日期时;在支付之前契约解除的情况除外)根据 WeBase 博多 利用规则(下称“利用规则”)所规定收取违约金。然而在本馆施行第4条第1项之特约的情况下,有关契约解除时发生的违约金支付义务仅在本馆对住宿者行使告知时发生。
3. 本馆在住宿者无事先联系的情况下超过预定入住日翌日凌晨2点(注明预定到达时刻时则为该时刻经过1小时后)仍未办理入住手续时,有权将住宿契约作为由住宿者方解约进行处理。
第7条(本馆的契约解除权)
1. 本馆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解除住宿契约。本条不代表本馆可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示情况下之外任意拒绝住宿。
(1) 预定住宿者在住宿时有做出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一般习惯的行为的可能性时。
(2) 预定住宿者被认定为符合以下イ至ハ的情况时:
イ 认定为暴力团第2条第2号所规定暴力团、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员或暴力团相关者等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ロ 认定为管理暴力团或暴力团员之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ハ 法人及其管理层中存在暴力团员时
(3) 预定住宿者对其他住宿者作出明显的骚扰行为时
(4) 预定住宿者被确认为特定感染症患者时。
(5) 预定住宿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
(6) 在关于住宿上发生暴力性质的要求行为或者收到超过合理范围内的要求时(根据残障预定住宿者歧视消除推进法案根据第7条第2项及第8条第2项之规定,有需要消除社会性隔离时除外。)。
(7) 预定住宿者反复违反旅馆业法实施规则(昭和23年厚生省令第28号)第5条之6,提出对本馆有超过合理范围的服务要求,以及施行会对其他住宿者产生显著不便的行为时。
(8) 由于自然灾害、设备故障、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提供住宿服务时。
(9) 符合福冈市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10条之规定的情形时。
(10) 做出在寝室以卧姿吸烟、不当使用消防设备或其他本馆使用规则(限于消防安全方面)所禁止的行为时。
(11)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连带非登记住宿者进入住宿区域时。
2. 本馆基于上述规定解除住宿契约时,如其解除原由为上条第(8)号,将不收取住宿者未受到之住宿服务的费用。如基于其他原由,则将不进行住宿服务相关费用的退款,所受住宿费用充当为违约金。
3. 本馆根据第1项之规定解除住宿契约时,不负有应允预定住宿者对违约金支付请求、损毁赔偿请求等其他请求之责任。
第7条之2(有关解除住宿契约的说明)
预定住宿者对于本馆根据上述条约解除签订住宿契约时,可要求本馆说明理由。
第8条(登记住宿)
1. 预定住宿者应与入住当日于本馆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居所及联系方式、年龄、前住宿地址及退房后去向(若该项存在)
(2) 如是非日本国内固定居所拥有者的外国籍人士则需登记国籍及护照号码。
(3) 到达日期及预定出发日期
(4) 其他本馆所需事项
2. 预定住宿者在支付第12条所规定住宿费用时,若使用旅行支票、住宿代金券、信用卡等代替当地流通货币的方式进行支付则需在上一项登记时提前告知。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1. 预定住宿者可使用本馆的时间至退房日上午11点截止。若为连续在同一客房住宿,则除去入住日和退房日之外可全天使用该客房。住宿契约明记有使用时间的情况除外。
2. 本馆可在上述规定使用时间外提供住宿服务。该情况下产生的住宿服务费以另附之使用规定为准。
第10条(关于遵守使用规定)
预定住宿者在本馆内住宿时须遵守本馆所规定并公示的使用规定。
第11条(营业时间)
1. 本馆的营业时间基于使用规定设置。其他馆内设施等详细使用时间请参照入住时前台发放的介绍用纸以及馆内各处张贴的告示。
2. 前项所示时间可能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产生变动。届时本馆将以适当方式另行通知。
第12条(费用支付)
1. 预定住宿者所需支付住宿费用详情请参照别附表1。
2. 前项所述住宿费用可使用货币或本馆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代金券、信用卡等支付。支付原则上需在预定住宿者到达时或本馆发送支付请求时于旅馆前台完成。
3. 本馆为预定住宿者已提供客房且该客房处于可供利用状态时,即使预定住宿者未实际使用该客房,也将按同样价格收取住宿费用。
第13条(本馆应担责任)
1. 本馆应对住宿契约及其相关契约或未能履行该契约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损失原由非本馆所致之情况时除外。
2. 本馆为应对意外火灾的发生已加入旅馆赔偿责任险。
第14条(无法按照契约规定提供客房时的处理)
1. 本馆在无法据契约向预定住宿者提供客房时,在预定住宿者同意下可尽力为其介绍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本馆若未能如前项所示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则需向预定住宿者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当为赔偿金。当无法提供客房之责任不归于本馆时无需支付该笔费用。
第15条(关于物品寄存)
1. 本馆不予保管住宿者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住宿者可自行使用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但若发生遗失、损坏等损害,本馆概不赔偿。
2. 除非因本馆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住宿者携带进馆内的物品、现金或贵重品的遗失、损坏等损害,否则本馆概不赔偿该损害。本馆需进行赔偿时,赔偿金额的上限将以预定住宿者所签契约规定价格为限,本馆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第16条(预定住宿者的行李以及随身物品的寄存)
1. 预定住宿者的行李在入住日期前到达本馆时,本馆仅在事前收到申请并同意后才会进行保管,该行李将于办理入住时交予预定住宿者。预定住宿者不得寄存现金及贵重品。若本馆保管的住宿者行李发生遗失、损坏等损害,除非是不可抗力因素,否则本馆将赔偿该损害。本馆赔偿的上限将以住宿者所签订的住宿契约中的每晚住宿费用为限。
2. 预定住宿者退房后,若其行李或随身物品被遗留在客房内,本馆原则上会等待住宿者的指示或联络,若未收到联络本馆将根据遗失物的相关法律及解释操作处理。对于贵重品,本馆会在发现后7日内交给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则会在3个月后处理。即使在保管期内,饮食物品、杂志类以及有可能影响卫生的物品,或其他属于废弃物的物品,也可能会被立即处理。
3. 在前项情况下,本馆对住宿者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责任,依照前条第2项的规定执行。
第17条(泊车责任)
预定住宿者使用本馆停车场(保函合作停车场等非本馆管理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该车辆钥匙,本馆仅负责提供或介绍停车空位,不负有车辆管理责任。如在本馆所管理停车场及管理范围内因本馆故意或过失造成车辆发生损害,则本馆须对其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害部分进行赔偿。
第18条(预定住宿者的责任)
预定住宿者致使本馆遭受损害时,该住宿者须赔偿本馆全部损失。
第19条(免责事项)
1. 本馆不负有赔偿预定住宿者因自身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导致的损失之责任。
2. 在本馆内使用计算机网络通讯时责任均有预定住宿者承担。对于通讯中发生的系统障碍等其他理由导致的通讯中断而受到损失的情形本馆概不负责。另在计算机通讯中因实行本馆所认定的不适当行为导致本馆或第三方受到损害时,须进行相应赔偿。
第20条(语言)
本住宿条款译有多种语言,当译文与原文发生不一致时则以原文为准。
第21条(适用法律及法院管辖)
1. 本住宿条款及基于本住宿条款而签订的住宿契约均适用日本法律解释。
2. 本住宿条款及基于本住宿条款而签订的住宿契约所相关的一切争议均归于东京地方法院及东京简易法院下第一番协议管辖法院管辖。
第22条(本住宿条款之变更)
为应对经济情况、相关法律等外界要素以及本馆经营情况的变化,本住宿条款可能以使用费用及服务内容为首进行改订。届时本馆将于官方网站上预先更新条款,并公示最后更改日。
别表第 1 契约费用详细(第 2 条第 1 项及第 12 条第 1 项相关)
(注)1.住宿费用参照官方网站及各旅馆预订网站所示价格。
2. 孩童不收取费用。
3. 学前儿童(0 岁至 5 岁及小学入学前 6 岁)可免费与成人共眠。本馆不事先提供睡眠用品、洗浴用品及餐饮。若有需要则需另付款项。
4. 学前儿童及小学生不可使用宿舍类床位,仅可使用私人客房。
制订日 平成 29 年 7 月 14 日
改订日 令和 7 年 4 月 1 日